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莫哈末卡立表示,警方严正看待任何个人、公司或组织未经授权,擅自使用警方名称、警徽、警员形象或其他官方标识,作为宣传、营销、广告或其他商业用途的行为。
他今日发文告指出,警方的官方标识属于机构资产,必须受到保护,不应被利用来谋取商业利益,或制造误导公众的印象。
他强调,任何警员出席活动,并不代表警方对相关产品、服务、投资计划或商业活动给予背书、支持或认可。
莫哈末卡立提醒公众,不应仅因有警员参与某项活动,便误以为相关产品或服务已获得警方的官方批准或支持。
他指出,任何人士若未经授权使用警方官方标识,或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警方形象,令公众误以为警方为有关产品或服务背书,当局可依据现行法律展开调查及采取行动,包括援引1998年《通讯及多媒体法令》第233条文(法令588),惟须视案件事实及可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定。
他重申,将继续致力维护警队的诚信、公信力及官方形象,并确保与外部机构的任何合作皆以透明、专业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,以维护公众对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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