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会特委会建议检控官任命由元首拍板 首相及内阁不得介入

0
7

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建议,在《2026年联邦宪法(修正)(2号)法案》中,明确规定首相或内阁不再参与检控官的任命程序,以进一步加强机构独立性。

首相署(法律及体制改革)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表示,该修正案将清楚阐明,首相或内阁成员不再参与检控官的委任,而是由国家元首根据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决定。

“我们在修正案中阐明,无论联邦宪法第40条文如何规定,就本条文而言,首相及内阁不得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。”

她说,这是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文,若任何法律为作出明确规定,就会存在一种隐含推定,即首相和内阁有权向元首提供建议。

“因此,通过将此条文列入本次修正案,我们明确了其含义,即这件事并不受限于宪法第40条文。这也是国会遴选委员会的承诺—政府不会参与这一任命过程。”

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媒体室召开记者会时表示,此修宪案同时也将赋予国会后续立法权,以制定更详细的法律,来规范检控官的委任、罢免和报告职责。

她指出,每当谈及三权分立时,往往由行政机关进行任命,而国会往往只能在事后对遴选过程提出质疑,但无法参与人选任命。

“因此,在这项修正案下将正式让国会参与其中,并可进一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。更为重要的是,未来将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,由国会评估被提名人选,并然更多议员对此展开辩论。”

她表示,某些重要职位的任命程序必须让国会参与其中,是朝野议员多年来一直在争论的课题,而如今昌明政府已经提出解决方案,因此期盼所有朝野议员能接受这项有助于国家改革的措施。

她说,她也将于今日中午5时30分与反对党议员会面,以期望获得2/3的支持通过相关修宪案。

同时,国会遴选委员会亦针对此修宪案提出多项主要建议,其中包括建立更透明的委任程序,并引入国会参与机制;将检控官的任期固定在7年,不得延长或连任,且必须提交年度报告提呈至国会,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;以及为检控官制定职业道德守则,若违反该守则则可作为被免职的依据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