拥毒案修改控状追加藏冰毒壮阳药 黄明志不认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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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马著名歌手黄明志拥毒案过堂中,再被加控毒药法令罪名,并修改原有的控状。

黄明志在听取控状后,向推事阿迪卡表示理解控状并否认罪名。

根据修改后的控状,黄明志被指于去年10月22日下午大约4时30分,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,藏有1.57克的冰毒,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法令,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(3)条文同读。

原控状为持有5.12克疑为摇头丸的毒品。

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,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,或两者兼施。。

另一项追加控状,则指被告在同一地点及时间,持有0.78克西地那非(Sildenafil)(即是壮阳药),因此抵触《1952年毒药法令》第9(1)条文,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2(2)条文同读。

一旦罪名成立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,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,或两者兼施。

此案将于3月5日过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