砂拉越总理署副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西达表示,根据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,砂拉越已经获承认为”邦”的地位。

因此,砂拉越州政府应该称”砂拉越政府”,同时,砂拉越州议会必须改称”砂拉越议会”,如此才更恰当和正确。

负责掌管砂拉越法律、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,砂拉越与联邦关系的莎丽花哈茜达也说,砂拉越当局会先从去除”砂拉越议会”的”州”字眼开始,然后再逐步落实到其他砂拉越政府机构和部门。

无论如何,她建议砂拉越人民代议士的称呼,应该改称”砂拉越议员”,而不再称为”砂拉越州议员”。